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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定級、調任、任免有了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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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公務員定級、調任、任免有了新規定

          12月8日,國家公務員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全文公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這三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1997年3月28日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新錄用公務員定級: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 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還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調任:受處分期間不得調任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其中,在調任資格條件中包括: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任免與升降:兼職不得領酬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降低職務的;轉任的;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在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編制、超職數、超機構規格或者自設職位任用與晉升公務員職務;

          (二)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公務員職務任用和晉升的條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程序決定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五)突擊晉升公務員職務;

          (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打擊報復;

          (七)其他妨礙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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