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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各民辦學校逾6%學費收入須資助貧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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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各民辦學校逾6%學費收入須資助貧困生

          記者2月28日從福建省物價局獲悉,為了規范我省各類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日前我省頒布了新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學校每年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實施細則從2013年2月1日起執行。

          實施細則中指出,將擴大民辦學校的收費自主權,通過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或教學評估的民辦高校,允許其自主選擇本校當年招生專業總數20%以內的專業,以有權價格部門核定的學費標準為基礎,在20%浮動范圍內,自主制定具體的學費收費標準。此外,學校需每年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資助家庭困難學生。

          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代辦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學校對代辦項目收費必須單獨立賬,按學期進行結算。

          據了解,該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教育學校和教育機構,但不含民辦學前教育學校和教育機構。

          根據實施細則,民辦學校住宿費收費標準包括房租、定額水電費、家具折舊、衛生清理、安全保衛、校內局域網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務等費用。定額水電按每人每月5千瓦時電、2噸水計算,超出定額水電部分,可按超出部分實際費額向學生收取。

          民辦學校須按核定的住宿費標準收取費用,除超額水電費之外,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同時,細則還規定了收費清退的條件。民辦學校的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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