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故發生的新聞頻頻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出現。許多學校和教師不得不面對被自己的學生告上法庭的尷尬局面。為防止校園意外,學校“如履薄冰”。一些學校管理者為此采取封閉、保守的教學策略,消極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校園內外學生意外事故較頻繁,雖然對大部分安全事故學校并不需要負直接責任,但在善后處理中,大多數是通過協議解決,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以撫慰為主,因此學校的慰問金額不斷攀升。教育是一項公益事業,學校辦公經費有限,縣市教育投入也是‘量入為出’,因此遇到意外事故,所在學校十分被動,特別是農村學校不堪重負。”省十二屆人大代表、南安一中校長王聲云說。
“一律由學校‘買單’,似乎不妥。因此,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學生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是較好的解決辦法,不僅可以使受傷害學生得到及時救助,也有利于緩解學校壓力、減少社會矛盾。基金由省、市、縣各級政府每年撥一定的專款,同時接受社會、慈善機構和個人的捐助,由教育部門統一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在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王聲云和其他幾位省人大代表就此提出了一份建議。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要求,各中小學校要推行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制度,所需費用由學校在財政核撥的公用經費中列支。
自2006年我省實施校方責任險制度以來,在“政府引導、行政推動、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模式下,通過各級教育部門、學校與保險公司、經紀公司的通力合作,校方責任險在我省實現積極穩妥健康發展。據福建保監局統計,2011-2012學年我省(不含廈門,下同)有78個縣(市、區)開展了校方責任險,占我省縣(市、區)總數的97.5%;其中公辦學校投保率達93%,參保學生453萬人。
然而,一些學校和學生都沒有過錯的案例,如學生間互相玩耍、游戲而造成的傷害,該如何賠償呢?
五年級的徐某在體育鍛煉課上被同學絆倒受傷骨折。徐某父親將對方家長及學校告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7萬余元。法院審理后確認,徐某受傷是意外事件,遂適用公平原則判決由徐某、對方同學和學校共同分擔10.63萬元直接損失。
目前,關于校園傷害的法律法規沒有對校方確立公平責任原則,法官適用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判決校方承擔部分責任,這讓學校感到壓力巨大。
學生意外事故,有的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但是,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免責條款,不負任何責任。現在學生中獨生子女占較大比例,發生意外事故,不僅損害學生身心健康、影響學業,更使整個家庭成員的工作和生活陷入困境。如果學生得不到賠償,不論責任在誰,家長常遷怒學校,把學校推上被告席,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在處理這類問題中也常常不知所措,要么犧牲學校或教師的權益,要么學生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矛盾深化。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能收費,教育教學公用經費來源主要靠政府核撥,專款專用,一旦發生校園意外事故,學校無力支付撫恤撫慰金,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王聲云說,他認為,建立學生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傾斜性保護,也可以視為學校對學生因人身損害事故不能有效接受教育而進行的一種經濟上的彌補,體現人文關懷。
記者從省教育廳了解到,目前,一些地方已經按照《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在地方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經費。平潭綜合實驗區每年擬安排50萬元專款用于學校安全事故學生人身傷害救助。
“《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是我省第一部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對保護校園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條例已經頒布一年多,但是很多縣市還沒有按照條例的要求,建立學生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希望各縣市能夠步伐再加快一點。”王聲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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