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福建省教育廳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要求中小學教師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能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準利用課余時間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不得到社會機構從事補課活動。
《意見》從教學準備與設計、教學組織與實施、教學測試與評價、教學反思與研修等4個方面規范教師規范教育教學行為。《意見》要求,要營造良好課堂氛圍,鼓勵學生發表不同的見解,加強師生、生生之間的交流與互動。針對不同學生的差異,采用積極的評價方式適時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在教學測試與評價方面,要合理安排測試頻次,嚴格控制教學測試的頻次。
《意見》指出,學校要把中小學教師規范教育教學行為的考核結果作為教師工作績效考核和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規范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行為的成效作為檢驗學校辦學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標準,列入學校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和學校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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