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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學校食堂不得承包給個人 校長為第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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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學校食堂不得承包給個人 校長為第一負責人

          漳州市的學校食堂原則上不得承包給個人經營,實行“屬地管理”,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日前,漳州市衛生局和漳州市教育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據了解,漳州市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有的學校食堂定點采購落實不夠好,索票索證不夠齊全,食品留樣不夠規范,食堂管理不夠到位,個別學校因飯菜質量、價格等原因,引發學生及家長來信、來訪反映問題甚至訴諸新聞媒體。

          為此,漳州市要求進一步明確管理責任,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學校校長為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對屬地學校負有直接監管責任。

          通知要求,學校食堂原則上不得承包給個人經營,因歷史原因或受客觀條件制約已承包給個人經營的學校食堂,要逐步轉為學校自主經營或由有資質的餐飲管理公司承包經營,承包經營學校食堂的餐飲管理公司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對于缺乏食堂管理經驗或曾經發生過食物中毒的餐飲管理公司和個人不得承包學校食堂。

          學校食堂不得采購散裝的調味品,不得采購來源不明和周轉桶裝植物油,不得采購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風險原料;不得采購無廠址、無廠名和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嚴禁采購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嚴禁采購未經動物衛生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嚴禁采購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另外,凡就餐人數在8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設置1名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就餐人數在800—1500人的學校食堂,設置2名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就餐人數在1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設置2名或2名以上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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