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對騙考、棄考等行為將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11月25日《揚子晚報》)。
按報道的數據算,有38.3萬人從此喪失了誠信,并且無法再次選擇報考公務員錄用考試了。說實話,這個誠信丟得實在是太隨意,也太冤枉了。
只報名不考試,這種棄考行為的確給公務員考試組織者帶來了不少的麻煩,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費了人力、財力、物力。但是相對于“試考”和“騙考”而言,棄考與考生的誠信之間關系不是太大。因為考生的棄考或者沒有準備好主動放棄,或者傷病無法參考或者其他原因,這種棄考并沒有損害其他考生的利益,也沒有影響公務員考試的公平。嚴格來說,考生與公務員考試的組織者之間并不是一種合同關系或者契約關系,考生選擇考試或者棄考更多的是一種個人選擇,考或者不考,這個選擇應該由考生自己做主,而不是公務員考試的組織者越俎代庖。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所有報名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考生都參加了考試,那就能證明所有的考生都很誠信嗎?
憑借是否參加公務員考試來判定一個人的誠信與否,這有些太過輕率。參加公務員考試的人不一定就誠信,放棄參加公務員考試的人也不一定就不誠信。作為一種懲罰措施,將誠信與是否參加考試掛鉤,的確是有效的。但對于一向講求公平、公正的公務員考試而言,這種門檻的設置又會將多少優秀人才擋在公務員的大門之外? (遼寧劉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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