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命題的原則
1.命題標準
堅持質量標準,注重能力考查,使考試合格者能達到一般普通高等學校或高等職業院校同專業同課程的結業水平,并體現自學考試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要目標的特點。在題量上保證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夠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內完成全部試題回答,并有適當的時間檢查答案。
2.考試依據和范圍
以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1999年11月頒布的《刑法學自學考試大綱》為依據,以《刑法學》(高銘暄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教材為命題范圍。應注意的是,本課程的考試內容,包括《刑法學(新編本)》出版后,考試之日6個月以前頒布的刑事法律和最高司法機關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
3.知識與能力的關系
刑法學屬于應用性比較強的學科。學習本課程,應具備相應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并能以其為指導,加深對刑法學內容的理解。學習中,要注意對刑法總論的各種基本理論、基本制度以及刑法各論中重點罪的概念、構成特征、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等內容的認識、理解,將識記、領會與理解、分析聯系起來,將基礎知識、基本理論轉化為理解、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命題中,既注意測試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又注意測試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4.重點與覆蓋面的關系
試卷覆蓋到章,重點章節的權重比例大一些,次重點章節的權重比例少一些,一般章節的分數為適中。單章考核分數最高不超過20%。
二、考試形式與試卷結構
1.考試形式
考試形式為閉卷筆試方式,考試時間為150分鐘,評分采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線。
2.試卷內容結構
重點章節:第2、3、4、5、6、7、9、10、11、14、15、16、17、18、20、21章,其分值比例不低于60%.
一般考核章節: 第1、8、12、13、19章
不考章節:第22章
3.試卷能力結構
能力考核在試卷中分為“識記”、“領會”、“簡單應用”和“綜合應用”四個層次,考核不同能力層次的試題的分數比例約為:
識記∶領會∶簡單應用∶綜合應用=20∶30∶30∶20
4.試卷的難度結構
難度結構在試卷中分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難”和“難”四個層次,不同難易度試題的分數比例約為:
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難∶難=30∶40∶20∶10
5.試卷的題型及分值
單項選擇題(20分),多項選擇題(10分),名詞解釋題(12分),判斷說明題(16分),簡答題(18分),論述題(14分),案例分析題(10分)。
三、本門課程有無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攜帶的工具):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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