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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

          公 告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定于9月19日至20日在全國統一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8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2009年我區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于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暫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我區所轄68個縣及喀什市、和田市、阿圖什市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法律專業的范圍包括:法律、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學、商法、刑事司法、律師、監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書記官、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司法鑒定技術、安全防范技術、司法信息技術、司法信息安全、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監獄管理、勞教管理、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會計、涉毒人員矯治等專業等。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1.報名方式:我區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

          2.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1日至2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登錄司法部網站(網址:http://www.moj.gov.cn)進行網上報名。不進行網上報名的人員不能現場確認。

          現場確認時間為7月1日至20日。報名人員應當在上述期間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確認。

          3.報名地點:全疆共設16個報名點。分別設在烏魯木齊市等15個地、州、市司法局及奎屯市司法局。

          4.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進行現場確認。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學習的人員,持工作、學習單位開具的證明可以在工作、學習地確認。

          (三)報名材料。報名人員現場確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未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報名人員,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證報名。

          持護照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2.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憑所在學校出具的證明報名,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3.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報名人員,須提交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打印版);報名表中所填寫的戶籍代碼應當與戶籍地一致。

          4.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交納報名費。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主證。經自治區司法廳復審合格,生成準考證副證,由報名人員在8月25日至9月20日期間自行從司法部網站下載。

          報名人員必須持準考證主、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方可參加考試。

          二、考試

          (一)考試時間(均為北京時間)。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9日、20日。具體為:

          試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二)考試地點。

          全區共設烏魯木齊、奎屯、伊犁、巴州、阿克蘇、喀什6個考區。其中哈密地區、吐魯番地區考生在烏魯木齊考區參考,昌吉考生在昌吉考點參考;和田地區、克州考生在喀什考區參考;阿勒泰地區、塔城地區、克拉瑪依市、博州、石河子市考生在奎屯考區參考。

          (三)考試內容、方式與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張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

          2009年我區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漢文、哈薩克文、維吾爾文、蒙古文四種文字印刷,報名人員在報名時可以根據本人情況選擇可使用的文字答卷。

          (四)考試紀律。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五)試題參考答案異議。為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進一步增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透明度,司法部將在9月21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24日上午8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應試人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間登錄司法部網站,在該網站"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中提出并說明理由。司法部將組織專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對試題參考答案提出的意見,并在試卷正式評閱工作開始前提交專門成立的"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

          三、考試的復習與輔導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依據《2009國家司法考試大綱》進行復習、備考。

          四、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后,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并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非放寬地方或者其他放寬地方報名、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2010年應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其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報名人員可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按照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六、咨詢電話

          (一)自治區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0991-2336585、2356097、2356099、2356130(維文)

          (二)各報名點聯系方式:

          報 名 地 點 聯系電話 報名地點 聯 系 電 話

          烏魯木齊市司法局 0991-2828044 哈密地區司法局 0902-2254528

          克拉瑪依市司法局 0990-6234160 喀什地區司法局 0998-2652469

          吐魯番地區司法局 0995-8522566 和田地區司法局 0903-2022025

          伊犁州司法局 0999-82332260999-8235611 昌吉州司法局 0994-23379530994-2342992

          阿勒泰地區司法局 0906-21220460906-2132381 石河子市司法局 0993-6668765

          博州司法局 0909-2314042 克州司法局 0908-4230810

          巴州司法局 0996-20335440996-2027260 奎屯市司法局 0992-32344330992-3237148

          阿克蘇地區司法局 0997-2283192 塔城地區司法局 0901-6223733

          七、咨詢網站:

          1.中文域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網

          英文域名:www.moj.gov.cn

          2.中文域名:"法治新疆"網

          英文域名: www.fzxj.cn

          3.中文域名:"新疆司法考試"網

          英文域名:www.xjsfks.cn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

          20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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