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出臺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這是日前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規定的剛性條款。該條例的出臺,標志著全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將享受到更加完善、可靠的保護。
該條例還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張榜公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名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或者與其年齡、身心健康等不相適應的其他活動;學校應當配備心理健康輔導員,根據未成年學生生理、心理發展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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