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建設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昆明新建公辦、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符合國家劃撥用地規定的,可采用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
市政府副秘書長李云周在《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中說,昆明市1998年通過的《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有力促進了昆明市基礎教育的發展,但在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在建設資金上,《條例》規定修建小學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實際上開發商又把建設成本分攤到小區業主頭上,這與現行的《義務教育法》的精神相悖;學校建好后,開發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使用,與《云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條例》和《物權法》的規定不符,使開發商缺乏為小區配套教育設施的積極性,造成昆明新建小區沒有配套學校,居民子女上學難的問題。
所以《條例(修訂草案)》提出:“新區開發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建設主要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幼兒園、高中階段學校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劃配套建設,并且必須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分散、分批開發的新建小區必須按規定留足中小學、幼兒園規劃用地,并配套建設。新建小區規模未達到配套建設幼兒園和高中階段學校最低標準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建筑面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教育設施配套建設費。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建設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和高中階段學校的建設資金,由開發單位承擔。
《條例(修訂草案)》還明確,每4萬人口區域內,應當設18個班規模的高級中學;每2萬人口的區域內,設18個班規模的初級中學;每1萬人口區域內,設18個班規模的安全小學;每5000人口區域內,設9個班規模的幼兒園。人口增加還應增加班的建設規模。
鑒于四川汶川地震校舍垮塌、造成學生傷亡的情況,《條例(修訂草案)》還新增了學校校舍建設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其抗震設防要求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中小學、幼兒園門前200米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置臺球、電子游戲室、網吧、歌舞廳等經營性娛樂場所”和“公安等部門應當在中小學、幼兒園門前的道路設置強制減速帶,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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