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虛作假騙取的教師資格將被撤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在高等教育自考中有舞弊行為且嚴重者停考3年”。2月4日,記者從江西省教育廳獲悉,江西省已于近日對教育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作出細化。
【基礎教育類】
幼兒園未經注冊擅自招收幼兒將被停止辦園
標準中規定,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幼兒園,將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連續三年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須3倍償還
同時,對連續三年及以上具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行為的,由主管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其克扣、挪用經費數額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金額兩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處罰。此外,細化標準中還提到,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幼兒園直接責任人員,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罰。
【高等教育類】
高校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于求的專業可撤銷
據了解,對違反規定擅自設置和調整專業的高校,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置標準的高校,將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于求的專業,高校對擅自設置和調整的專業在限期內未調整,對辦學條件達不到設置標準的專業在限期內未整頓,都由主管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撤銷該專業。
【民辦教育類】
民辦學校發布虛假廣告騙錢須退還所收費用并沒收違法所得
記者從標準中看到,對民辦學校發布的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了錢財的,具有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偽造、變造、買賣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之一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對民辦學校具有惡意終止辦學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行為之一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吊銷辦學許可證。
生源學校向民辦學校收取生源組織費須5倍償還
據了解,生源學校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收取的生源組織費,予以沒收,并可按其所收費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處以罰款。其中,受過處罰的生源學校屢禁不止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收取的生源組織費予以沒收,并按其所收費用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民辦高校采取支付生源組織費的形式組織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民辦高校亂發學歷文憑造成不良影響將被撤銷
標準中規定,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秩序嚴重混亂,教育質量嚴重低下,亂發學歷文憑等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將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經國家教育部批準,予以撤銷。
【中外合作辦學類】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錢最高罰10萬
據悉,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了錢財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8—10萬元的罰款,并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小學校違規接受外國學生情節嚴重取消其接受資格
根據《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歸口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的工作,并對學校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逐年進行審核。其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核中發現中小學校在對接受外國學生的管理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取消其接受外國學生的資格。
【教師隊伍類】
弄虛作假騙取的教師資格將被撤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記者獲悉,具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行為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此外,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學校安全類】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學校拒不改正將被責令停止辦學
細化標準中規定,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在限期整頓中拒不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辦學。
【國家教育考試類】
將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其當次報名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寫到,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有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之一的,將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此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有以上行為之一者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在高等教育自考中有舞弊行為且嚴重者停考3年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其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具有代考行為的,發現后拒不認錯,不交代代考者情況的,將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罰。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