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規定》、《大連市引進留學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大連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規定》、《大連市引進留學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大連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積極引進優秀人才,保障我市社會和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優秀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社會科學領域內的知名學者;國外知名專家、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及國內外某一學科、技術領域的帶頭人;博士生導師。
(二)擁有專利、發明專項技術并屬國內外領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級資格的經營管理人才。
(四)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和45歲以下具有高級職稱的優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專門人才等。
第三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中省直和外埠駐連單位、辦事機構等各類用人單位,均可按本規定引進優秀人才。
第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優秀人才,經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即可辦理調入手續。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在為單位引進優秀人才辦理手續過程中,簡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引進優秀人才作好服務。
第五條 經批準引進的優秀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不受人口控制指標限制,免收城市增容費。屬農業戶口的,可辦理“農轉非”。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學可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教學質量較好的學校就讀。隨父母從國外回來的子女報考市屬大中
專院校,在同等條件下可適當照顧。
高層次人才來連工作,可以遷入戶口長期定居,也可以不遷戶口,通過辦理“特聘工作證”、“長期有效暫住證”,從事兼職工作。在特聘期間,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戶口人員的同等待遇,免收城市增容費。未落實工作單位的人才,其人事檔案關系和戶口可由人才服務
中心實行人事代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引進的優秀人才,不受編制數額限制,受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專業技術崗位數額限制。
引進的優秀人才工資待遇可以放開,實行協議工資或期權制等分配形式,本著從優確定報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回國人員,其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額時,除減除規定費用外,并可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
第七條 優秀人才來連工作期間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考慮解決,并給予適當補貼。短期來連工作人員和個別單位暫時難以解決住房的,可申請租用周轉住房。來連工作的高層次優秀人才,可連續三年享受安家補貼,兩院院士每年補貼10萬元
,知名學者、學術帶頭人和博士導師每年補貼5萬元,博士后每年補貼2萬元,博士每年補貼1萬元。
第八條 引進的優秀人才的科研課題,可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并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通過科技三項費、技改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第九條 鼓勵優秀人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高新技術成果在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轉化的,將以不低于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金額的30%的股份,分配給主要參加人;以技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部分獎勵給成果完成人;自行
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后3-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所得的獎勵要占獎勵總額的50%以上。
第十條 加快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建設,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生進站工作。各單位要創造條件,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博士后留連或來連工作。
第十一條 設立大連市優秀人才獎。對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優秀人才,市政府給予5至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連市引進留學人員來連工作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引進留學人員特別是取得博士學位的高層次留學人員來連工作,促進大連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公民自費或公派出國學習,并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和出國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在國外學習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員。
第三條 大連市人事局是綜合管理留學人員來連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連工作的聯系、接待、咨詢、資格認定、審核辦理手續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連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人盡其才的原則。來連工作可選擇以下主要方式:
(一)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任職或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咨詢專家。
(五)來連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五條 留學人員來連工作,均可自行聯系或由市人事部門推薦工作,其工作調動手續由人事部門負責辦理。
第六條 留學人員來連,可遷入戶口長期定居,也可以不遷入戶口短期工作,并確保其來去自由。引進的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及其隨遷家屬不受人口控制指標限制,免征城市增容費。
第七條 來連定居的留學人員及其隨遷家屬,可憑市人事部門開具的落戶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手續。留學人員到鄉鎮企業及縣(市)、區工作的,戶口可落在市內。
留學人員的配偶、未婚子女和必須由本人贍養的父母系農業戶口的,優先辦理“農轉非”、“鄉進城”手續,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學的,可自選園所及學校。
第八條 來連工作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獲碩士、博士學位,或出國前屬停薪留職的,其在國外留學年限按連續工齡計算;其他人員出國前與回國后工齡合并計算。
第九條 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不受編制、用人指標、工資總額限制。
留學人員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崗位職數的限制;在國外獲碩士、博士學位的,可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留學人員到機關單位確定非領導職務的,不受職數限制。
第十條 留學人員來連定居工作的,其回國時攜帶的研究資料、書籍文獻和科研儀器設備等物品,憑市人事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海關應予免稅放行,并允許免稅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一輛,免征增容費和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來連工作期間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考慮解決,并給予適當補貼。對博士畢業的留學人員,短期來連工作的和用人單位暫時無法解決住房的,可申請租用市政府撥專款建的周轉住房。在國外獲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來我市工
作后,三年內由市政府每年發給安家補貼1萬元,來連工作的博士后人員,每年發給安家補貼2萬元。
第十二條 來連工作的留學人員申請出境學習、進修、參加國外學術會議或其他短期學術活動,有關部門應優先予以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 每年從市人才發展資金中撥出100萬元,用于引進國外高層次留學人員。
第十四條 鼓勵留學人員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市政府每年從科技三項經費中安排一定經費予以支持。凡取得博士學位來我市市屬單位工作的留學人員,市科委根據科研立項情況,可適當給予科研啟動費。
凡國家部委劃撥給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資助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財政按1∶2的比例予以匹配經費。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帶技術和專利來大連工作的,用人單位應視技術、專利的實用價值給予報酬,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實驗場所、設備和經費。留學人員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優先獲得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的支持。
留學人員在大連市留學人員創業園興辦企業的,可享受稅收減免、減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租金租用公用房、優先獲孵化基金支持以及延長居留證有效期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以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經投資各方協商認可并出具書面協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經認定為高新技術成果的,其作價金額可達到注冊資本的35%,投資各方另有約定的,可按其約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在大連工作期間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政府和用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8月23日印發的《大連市鼓勵留學回國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大連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優化人才聚集環境,培養、引進和獎勵優秀人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00年起,由市財政每年撥專項經費1000萬元,設立大連市人才發展資金,在市財政局設專戶存儲。
第三條 大連市人才發展資金,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大連市人才發展資金使用范圍:
(一)資助市統一安排的優秀人才境內外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以及優秀科技人才科研項目開發、成果轉化;
(二)用于引進國外優秀留學人員、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補貼;
(三)用于購建引進人才周轉住房;
(四)獎勵為大連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五)用于引進、培養和獎勵優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人才發展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發展資金當年如有剩余,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六條 使用人才發展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應向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匯總后,報市主管領導審批。
第七條 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應定期對人才發展資金使用單位或接受資助的個人使用資金的情況進行審查。人才發展資金使用單位或接受資助的個人,應按規定定期報送人才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書面材料,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設立優秀人才培養、引進和獎勵資金。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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