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和平法院公開庭在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開庭,這是和平法院與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簽署協作共建協議后首次在大學里面舉辦公開庭,部分老師與學生旁聽了庭審過程。
2014年1月31日20時許,在和平區琿春路一燒烤店內,綽號“小老大”的被告人金某酒后因與鄰桌吃飯的張某對視而產生不滿情緒,于是找來兩個幫手將張某和李某某打傷。其間,金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李某某的頭面部,致使其右側眶內、下壁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伴鼻骨骨折。經鑒定,李某某右側眶內、下壁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伴鼻骨骨折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金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就定罪方面提出被告人的毆打行為事出有因,非隨意毆打他人;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和積極的賠償意愿,有悔改表現。
和平法院認為,金某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人受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因雙方對視產生不滿情緒,就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借故生非、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而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判決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
據了解,2012年7月,和平法院與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簽訂了協作共建協議,和平法院成為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實踐教學基地,王彥灃、張君兩位庭長被沈師大法學院聘為兼職教師。在此期間,多名大學生來到法院實習,一些大學生作為志愿者,常年為訴訟當事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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