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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2010年自考在校生實踐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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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2010年自考在校生實踐考核方案

          各市及勝利石油管理局自學(招生)考試辦公室(中心)、有關院校:

          為規范助學機構辦學行為,促進自學考試健康發展,培養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才,特制定《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校生實踐課程考核試點方案》,現予以公布,請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校生實踐課程考核試點方案

          為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構建靈活開放的終身教育體系, 搭建終身學習“立交橋”,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縱向銜接、橫向溝通,滿足個人多樣化的學習和發展需要,培養山東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更好地發揮社會助學組織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中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試點工作,特制定此試點方案。

          一、指導思想

          培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充分利用社會教育資源,加強自考生的助學,科學合理評價考生學業成績,提高自學考試質量。

          二、試點院校審批

          擬參加試點的院校向所屬市級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市級考試機構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組織專業主考院校審核、審批試點資格和試點專業。每年省、市級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對試點院校組織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試點院校將取消其試點資格。審批后兩年內考生人數達不到要求或沒有注冊考生的,試點資格自動失效。

          三、試點專業審批

          由試點院校提出申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會同專業主考院校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決定開設或停止試點專業。

          四、試點考生注冊

          (一)試點考生實行注冊制,每年12月底之前,試點院校將參加試點考試的考生注冊信息報市級考試機構審查驗收,市級考試機構將審核合格的考生信息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備案。

          (二)試點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冊報考,不得將校外社會考生及其他助學組織考生納入本校注冊報考范圍。

          五、考試的組織及要求

          (一)統考課程的考試:統考課程按國家考試的要求由省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試點院校所在市級考試機構統一設考點、編排考場、組織監考。參加試點考試的考生必須是試點院校已注冊的在校生,由試點院校按省、市報名管理辦法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二)實踐課程的考核:專業主考院校按照國家、省級考試機構要求編制實踐課程考核大綱,考核大綱含學習過程評價和綜合考核。試點院校按照考核大綱要求嚴格管理,認真教學,注重考生實踐應用能力的培養。學習過程評價由試點院校根據考核大綱要求在教學過程中進行,綜合考核由主考院校命題,市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核。試點院校將學習過程評價成績報主考院校,主考院校將兩項成績合并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三)各專業畢業環節的考核由專業主考學校負責組織實施。

          (四)各項考試費用按我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魯價費發[2002]68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學籍、考籍的管理

          (一)試點院校必須按省、市級考試機構及主考院校的規定、要求建立完整、規范的考生學籍檔案。

          (二)參加試點考試的考生,按專業考試計劃全部統考課程、實踐考核課程、畢業環節考核均合格,試點院校鑒定合格,經省、市級考試機構審查合格后,可依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管理辦法辦理畢業手續;本科專業在滿足上述條件下,須取得專科及以上畢業證后,方可辦理自考本科畢業手續。

          (三)參加本科專業試點考試的考生其學業達到國家規定的學士學位標準者,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省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學士學位。

          (四)參加試點考試的考生,要零起點注冊,注冊2年內不得借考、轉考。注冊2年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如果在校學習期間所學的自學考試專業不能畢業,其學籍仍然在試點院校保留,注冊滿5年仍未畢業者,將按社會考生對待,實踐課程成績不予保留,統考課程考籍檔案轉入考生欲轉入的市考試機構。

          (五)課程免考按省考委制定的《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執行。

          七、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一)主考院校要指定專人負責試點工作,精心組織,認真負責,做好對試點院校的指導、監督、考核。主考院校負責制定專業考試計劃、編寫考核大綱、命題、制卷、閱卷、畢業環節考核、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等工作。

          (二)試點院校要成立專門的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考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遵守考試紀律的教育,確保人才培養的質量。

          (三)試點院校要根據專業考試計劃、考試大綱的要求和考試課程的安排,制定相關的教學輔導計劃報主考院校,接受主考院校對教學過程的監督、檢查。

          (四)市級考試機構負責試點院校的注冊、考核、監督、檢查、評估等各項管理工作。

          八、試點方案的實施

          本試點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自本方案實施起,不再按魯教考辦[2003]98號文件注冊新考生,已注冊的考生,按原方案執行,要認真負責的完成教學、管理等各項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負責,精心組織,加強聯系,密切合作,切實把試點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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