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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省、州黨政機關遴選公務員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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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省、州黨政機關遴選公務員試行辦法

          青海省省、州(市、地)黨政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省州(市、地)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完善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范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根據中組部、人社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省級機關,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從全省州(市、地)級以下機關公務員中擇優選拔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層次公務員;州(市、地)級機關,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從全省縣(市、區)以下機關公務員公開擇優選拔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層次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省直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且經過一次遴選形不成競爭的職位,可面向省內外公開遴選或公開考錄;州(市、地)直機關采取公開遴選與公開考錄相結合的方式,在堅持從縣鄉遴選公務員的同時,部分空缺崗位可面向社會考錄。

          第六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作為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開遴選工作的

          綜合管理,組織實施省直機關的遴選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州(市、地)級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公開遴選的工作。州(市、地)級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州(市、地)機關公開遴選的組織實施工作。遴選計劃需報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核批準,遴選結果報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遴選單位配合同級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部門公開遴選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遴選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公開遴選單位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審核并匯總整理各單位遴選計劃,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單位、職位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范圍、程序和方式;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

          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采取個人自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三條 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二)年齡在40周歲以下;

          (三)參加省直機關遴選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參加州(市、地)機關遴選的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公務員身份后在基層機關工作滿4年(含試用期,借調到省、州市地級機關工作和脫產學習的時間不計算為基層工作經歷);

          (五)年度考核均在稱職(含稱職)以上等次,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考核合格的視為稱職等次;

          (六)身體健康;

          (七)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單位不得設置與公開遴位要

          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二)尚在受處分期間的;

          (三)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報名人員應向公開遴選單位提交報考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單位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考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考人員是否具有報考資格。

          第十六條 對未達到規定的開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予以取消,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七條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或專業測試),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或專業測試)可由公開遴選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九條 面試(或專業測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順序,按公告中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條 面試(或專業測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專業能力。面試(或專業測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

          第二十一條 面試考官一般為5—7人,其中外聘考官不少于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干部測評相關經驗。

          第二十二條 根據筆試、面試(或專業測試)成績,按公告中確定的比例,合成遴選總成績。考試成績應當及時公布。

          第五章 組織考察

          第二十三條 公開遴選采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1:3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四條 遴選單位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

          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考察成績占遴選總成績的比例,應在公告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對連續3年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單位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

          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 考察可采取實地考察、工作業績考察、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探索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對在基層一線窗口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

          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

          第六章 公示與轉任

          第二十九條 公開遴選單位根據考試成績和考察情況,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和職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并擇優確定擬轉任人員。

          第三十條 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擬轉任人員進行統一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轉任的,由遴選單位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備案和轉任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在遴選的各個環節,省委組織部和省公務員局視情派員參加,進行監督巡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州(市、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省、州(市、地)黨政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辦法(試行)和青海省縣(市、區)、鄉(鎮)兩級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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