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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留學歸來辦理國外學歷評估事宜(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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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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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留學歸來辦理國外學歷評估事宜(2.12)

          中新網2月10日電 由于各國教育制度、學位名稱及學位授予辦法不盡相同,中國國內眾多用人單位對外國的教育和學位制度缺乏了解,難以確認外國教育機構頒發證書的真偽和層次,致使一些留學人員遲遲不能落實工作單位,或者雖已就職,但在工資待遇和職稱評定方面也遇到麻煩。

          為使留學人員所獲學歷和學位證書得到合理認可,幫助國內用人單位妥善解決留學人員應享受的相應待遇,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是對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獲學歷學位證書進行評估的權威單位,是目前中國國內唯一一家有條件從事學歷評估的機構。

          據介紹,需要提供的評估材料包括:

          1.出境前最后學歷學位證書證明;

          2.國外學歷證書復印件,驗看原件;

          3.國外學習成績單或論文引言復印件,驗看原件;

          4.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原件;

          5.護照復印件,驗看原件;

          6.申請人留學所在院校的國際互聯網網址。

          北京地區的申請者,本人須持應交證件及有關材料,直接到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辦理評估申請,填寫“留學回國人員國外學歷評估申請表”,并交一定數額的評估費和證書翻譯費。

          外埠地區的申請者,應將評估材料及證書交地市級以上人事部門或當地留學服務中心審核,并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簽字后方為有效。評估費通過郵局匯至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國際合作處,匯款單上注明:某某國學歷評估費。評估完成一般需要10個工作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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