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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每日一題(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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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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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每日一題(11.29)

            多項選擇題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區的趙剛向家住甲市B區的李強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償還。到期后趙剛一直沒有還錢。

          2010年3月,李強找到趙剛家追討該債務,發生爭吵。趙剛因所牽寵物狗易受驚,遂對李強說:“你不要大聲喊,狗會咬你。”李強不理,仍然叫罵,并指著狗叫喊。該狗受驚,撲向李強并將其咬傷。李強治傷花費6,000元。

          李強起訴要求趙剛返還欠款5,000元、支付醫藥費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趙剛書寫的借條、其向趙剛轉賬5,000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本人病歷、醫院的診斷書(復印件)、醫院處方(復印件)、發票等。

          趙剛稱,其向李強借款是事實,但在2010年1月賣給李強一塊玉石,價值5,000元,說好用玉石貨款清償借款。當時李強表示同意,并稱之后會把借條還給趙剛,但其一直未還該借條。

          趙剛還稱,李強故意激怒狗,被狗咬傷的責任應由李強自己承擔。對此,趙剛提交了鄰居孫某出具的書面證詞,該證詞描述了李強當時罵人和罵狗的情形。

          趙剛認為,李強提交的診斷書、醫院處方均為復印件,沒有證明力。關于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的訴訟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甲市A區法院

          B.甲市B區法院

          C.甲市中級法院

          D.應當專屬甲市A區法院

          【正確答案】 AB

          【答案解析】 選項A、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批復,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被告人趙剛住所地為甲市A區,甲市B區合同履行地為甲市B區,所以甲市A區法院和甲市B區法院對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的訴訟均有管轄權。

          選項C錯誤。《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據此可知,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案件不屬于中級法院的管轄范圍。

          選項D錯誤。《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顯然,李強與趙剛之間欠款的訴訟案件不屬于甲市A區法院專屬管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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