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校長黃耀壯被指控在學校基建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好處費”5萬元,并從設立的小金庫侵占了9.9萬余元,日前被廣州市中院終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
據一審白云區法院認定,在2009年至2012年間,黃耀壯在該校西校區基建過程中收受工程承建商繆某金賄送的現金5萬元。在2008年至2011年間,黃耀壯將15.9萬元公款占為己有。
廣州中院二審查明,黃將200多萬元納入個人小金庫。此后,他以各種名義從小金庫套取了43萬余元,其中有9.9萬余元被黃耀壯占為己有,而非一審認定的15.9萬元。
據此,廣州中院改判,以貪污罪、受賄罪對黃耀壯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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